各县(市、区)职改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订了《温州市企业人员机电(机械)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温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12 日
温州市企业人员机电(机械)专业中、初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温州企业中机电(机械)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机电(机械)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温州市企业范围内从事机电(机械)专业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工艺)、技术服务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申报中、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机电(机械)专业归属工程技术系列,中、初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为初级资格,工程师为中级资格。
二、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对象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为我市机电(机械)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申报人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应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第六条 申报人员应当按照《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温人社发〔2017〕264号)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即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第七条 技术员应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助理工程师应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工程师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并具有解决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申报机电(机械)专业技术员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高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或非相关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
(二)取得相关工种中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第九条 申报机电(机械)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实际从事技术员工作1年以上;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实际从事技术员工作4年以上;非相关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或高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二)取得相关工种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三)获得浙江省技术能手、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优秀技能人才”的人员。
(四)任其他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兼)评机电(机械)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
第十条 申报机电(机械)专业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和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二)取得相关工种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三)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首席技师、全国技术能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拔尖技能人才”的人员。
(四)不具备上述三项条件规定的学历、资历或技能荣誉,但按所附量化评价标准,其自评分(理论考试和面试答辩分除外)达到25分,且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副高级以上专家署名推荐。任职年限未满,提前申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五)任其他专业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兼)评机电(机械)专业工程师资格。
第十一条 获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机电(机械)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实际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技术员资格;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实际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或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实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三)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者,经考核合格的,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理论考试和面试答辩合格的,经评委会同意,可直接晋升工程师任职资格。
(一)获机电(机械)领域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排名前9),或二等奖1项(排名前7),或三等项1奖(排名前5);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排名前5),或二等奖1项(排名前3),或三等奖2项(排名前5)。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项:县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科技(生产)先进工作者;市级以上相关专业竞赛类奖项主要获奖者(排名前3);相关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者(排名前3);相关专业通过新产品鉴定的省级新产品(2项以上)的主要开发者(排名前3)。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申报人员有一个以上学历(学位)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其学历(学位)可按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认定。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机电(机械)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累计。
第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调入企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机关工作的年限,可视作专业工龄,可与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三、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十五条 建立企业人员机电(机械)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量化评价标准(附后),并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六条 专业审议组根据评价标准,综合运用理论考试、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评分并提出推荐意见,中级评委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进行投票,赞成票达到总票数2/3以上方可通过(原则上通过率不高于申报总人数的75%),通过人员名单经公示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发文公布、制作电子资格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与机电(机械)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后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九条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机电类、机械类、电子类、电气类、自动化类、工业设计类、金属材料类、计算机类等专业。
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件中出现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年”均为周年。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并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有严重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温职改办〔2019〕6号同时废止。
附件:温州市企业人员机电(机械)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量化评价标准
附件
温州企业人员机电(机械)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量化评价标准
指标 |
分值 |
说明 |
||||||||
基本条件(最高20分) |
学历 |
研究生 |
专业对口 |
5 |
专业是否对口根据《评价条件》第十三条和第十九条界定,最高学历同时具有学位证书的另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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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不对口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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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
专业对口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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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不对口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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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专 |
专业对口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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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不对口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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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 |
专业对口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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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不对口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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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等级 |
高级技师(一级) |
4 |
证书上的工种须与机电(机械)专业相关相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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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二级)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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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三级)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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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工(四级)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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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 |
大学英语 |
CET-6级 |
2 |
曾取得职称外语国家线合格证书的视同大学英语6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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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T-4级 |
1 |
|||||||||
计算机 |
4个及以上模块合格 |
2 |
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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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模块合格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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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历 |
专业工作年限 |
2-4 |
达到申报基本条件中专业工作年限计2分,每超1年加0.5分,累计不超过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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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任职年限 |
2-4 |
达到申报基本条件中低一级职称任职年限计2分,每超1年加0.5分,累计不超过4分 |
||||||||
技术职务 |
单位技术负责人 |
大中型企业 |
4 |
职务证明需提供单位出具的任职文件 大中型企业指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员工超过200人的企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归为小微型企业 |
||||||
小微型企业 |
2 |
|||||||||
部门技术负责人 |
大中型企业 |
2 |
||||||||
小微型企业 |
1 |
|||||||||
年度(绩效)考核 |
1-3 |
单位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每年度计1分,累计不超过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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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 |
年收入12万以上 |
2 |
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个税完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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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 |
2017年以前按32学时要求为标准,2017年及以后按90学时要求为标准
|
1-3 |
年度接受继续教育学习超过标准10个学时以上,每年加1分,累计不超过3分 |
|||||||
成果业绩(最高35分) |
成果奖项 |
市厅级 |
二等奖 |
第4-8名 |
14-6n |
以科学技术奖为衡量标准,n为项目数,不同成果可累加计分,同一成果获多个奖项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分。赋分按排名依次减2分,其他排名由评议专家酌情量分 |
||||
三等奖 |
第1-7名 |
14-2n |
||||||||
县区级 |
一等奖 |
第1-6名 |
12-2n |
|||||||
二等奖 |
第1-5名 |
10-2n |
||||||||
三等奖 |
第1-4名 |
8-2n |
||||||||
科研项目 |
省部级项目 |
第1-7名 |
14-5n |
以政府部门立项项目为准,n为项目数,不同项目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多个立项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分。赋分按排名依次减1.5分,其他排名由评议专家酌情量分 |
||||||
市厅级项目 |
第1-7名 |
10-1n |
||||||||
县区级项目 |
第1-5名 |
7-1n |
||||||||
论文著作 |
专著 |
第1-7名 |
14-2n |
n为专著或论文数量,可累加计分;相同内容文章不重复计分。未公开发表的限2篇,需经工作单位审核盖章,且由评议专家认定具有一定专业价值。论文著作总分累计不高于20分 |
||||||
核心期刊 |
第1-5名 |
10-2n |
||||||||
其他正式刊物 |
第1-3名 |
6-2n |
||||||||
未公开发表(项目研究报告、产品设计方案等) |
第1-2名 |
3-1n |
||||||||
专利 |
发明 |
第1-3名 |
12-8n |
n为专利数量,不同专利可累加计分。发明第1-3名按排名依次减2分,第4-8名按排名依次1.5分;实用新型和软件著作权第2名及以后按排名依次减1分。专利总分累计不高于20分 |
||||||
第4-8名 |
7-1n |
|||||||||
实用新型 |
第1名 |
6n |
||||||||
第2-5名 |
4-1n |
|||||||||
软件著作权 |
第1名 |
7n |
||||||||
第2-6名 |
5-1n |
|||||||||
标准 |
国家标准 |
第1-7名 |
16-4n |
n为标准数量,不同标准可累加计分。除企业标准3-5名按排名依次减1分外,其余按排名依次减2分。企业标准限3项 |
||||||
行业标准 |
第1-7名 |
15-3n |
||||||||
省级地方标准 |
第1-7名 |
14-2n |
||||||||
企业标准 |
第1-2名 |
6-4n |
||||||||
第3-5名 |
3-1n |
|||||||||
新产品 |
国家级新产品 |
第1-9名 |
11-3n |
n为新产品数量,可累加计分。按排名依次减1分 |
||||||
省级新产品 |
第1-9名 |
9-1n |
||||||||
个人荣誉 |
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 |
市级 |
8n |
各级政府部门授予荣誉,n为荣誉数量,不同年度可累加,同一年度按就高原则计1次 |
||||||
县级 |
5n |
|||||||||
科技(生产)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 |
市级 |
5n |
||||||||
县级 |
3n |
|||||||||
科级 |
1n |
|||||||||
优秀共产党员 |
市级 |
3n |
||||||||
县级 |
2n |
|||||||||
科级 |
1n |
|||||||||
技能称号 |
省首席技师或全国技术能手 |
10 |
按就高原则计一次 |
|||||||
市首席技师 |
8 |
|||||||||
市名师名家或省级技术能手 |
6 |
|||||||||
县级技术能手或相当 |
4 |
|||||||||
相关专业类技能竞赛 |
国家级 |
12-8n |
n为获奖次数,不同年度可累加,同一年度按就高原则计一次。分别按一等奖或前3名、二等奖或前6名、三等奖或优秀奖依次减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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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
9-5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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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厅级 |
7-3n |
|||||||||
县区级 |
5-1n |
|||||||||
能体现成果业绩或能力的其他内容 |
0-5 |
需附相关佐证材料进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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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考试(最高25分) |
主要考查申报对象的专业基本知识、应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相关专业技术政策与法规掌握程度等。 |
0-25 |
根据理论考试成绩折算,成绩未达到考试总分50%的不予晋级。 |
|||||||
面试答辩(最高20分) |
综合考查申报对象的职业素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专业知识的深度与广度、创新意识和发展潜能,以及提供业绩资料的真实性。 |
0-20 |
由同行专家对评审对象进行面试答辩,根据考生在面试答辩中的总体表现进行综合赋分。成绩未达到面试总分50%的不予晋级。 |
|||||||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8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