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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机械工程学会关于收缴团体会费的决议

更新时间:2016-04-17 19:02:58点击次数:4069次
温州市机械工程学会关于收缴团体会费的决议,规定了学会缴费统一要求,希望全体会员认真贯彻执行。

温机学字[2004]05

 

    为振兴机械工业,为我市科教兴市、科普宣传、培育人才作贡献,更好地发挥学会桥梁纽带作用,为团体会员服务,搞好产学研工作。根据民政部、财政部20037月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温科协[2004]40号《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管理办法》精神,经团体会员单位同意,学会理事会研究,决定自2004年开始,确定团体会费的收费标准为下:

1、团体会长单位为10000/年;

2、团体副会长单位为5000/年;

3、团体常务理事单位为3000/年;

4、团体理事单位为2000/年;

5、团体会员单位为1000/年。

特此决议,并请共同执行。

温州市机械工程学会

OO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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